答:
原因就在于国家为了避免税款的流失,以及避免被人用来非法避税。
比如,端午节企业给员工发粽子作为节假日福利,假如外购与自产(含委托加工)的粽子品种一样、市场销售价格一样。
甲公司是食品制造企业,给员工发了一批粽子,成本价只有6000元,市场销售价是10000元(不含税价)。
乙公司是一家互联网企业,从甲公司购买了一批粽子,市场售价是10000.00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1300元。
在上述两家企业中,都是发粽子,但是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对于甲公司,由于自产的产品用做职工福利,需要视同销售,不能按照成本价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市场销售价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提销项税额=10000×13%=1300元。
对于乙公司,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批货物实际最终的增值税税额=10000×13%=1300元。
也就是说,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处理情况下,最终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都是1300元,不会因为取得的渠道不同而导致最后的税负有差异,这也是一种税收公平的体现。
当然,对于甲公司而言,无论是销售给乙公司,还是自己企业发给员工视同销售,都已经计提了相同的销项税额,则制造对外销售的产品还是自己内部发放员工的产品取得进项税额都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一种税收公平的体现。
在这样的规定下,就可以堵塞一些非法避税的漏洞,尽量做到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