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刑诉〔2021〕2023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室。2020年12月30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作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经营期间,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外商、虚假结汇、伪造出口载货清单虚假报关出口的方式,虚构了**公司对外出口手机液晶显示屏、摄像头的事实,通过**公司先后五次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申请退税人民币789.0523万元。税务部门根据其提交的虚假材料,已向**公司退税共计人民币140.62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税务稽查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购销合同、托运单、记账凭证、出库单、入库单、外贸合同、外贸发票、装箱单、报关材料、出境载货清单、结汇凭证、车牌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孟某某、郑某某、郦某某、汤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汤某乙、李某乙、景某某、许某某、徐某甲、华某某、李某丙、胡某某、高某某、何某某、徐某乙、孙某某、龚某某、胡某某、李某丁、王某乙、汤某丙、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作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王润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