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5qs7nvyrio0q
个人股东名下的车辆无偿提供给所在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股东个人来讲,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22-08-08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财税[2016] 36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为无形服务销售资产或房地产: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一般公众的单位除外。

 

2)单位或个人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公共事业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