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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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根据客户的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的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这种类型的按月或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是目前主流软件产商的做法,请问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是否属于软件产品销售,应按13%还是6%的税率,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发布时间:2022-08-0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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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51日起,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41日起,原适用16%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您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若符合(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收取的软件使用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政解析与策略:

针对这个问题,“税政解析与策略”专家群曾做过讨论。

丁老师认为,“现在软件销售不都是收取使用费吗?,微软的办公软件有的是一年一收费,但也有一次收费永久使用的”。

吴老师认为,“现在软件的销售模式有永久授权模式和订阅模式。永久授权模式:公司向客户提供其所购买版本的软件永久授权,软件可以无限期使用,但如果未来出现软件版本更新时,需要购买新的授权才能够使用新产品;订阅模式:公司在某一期间向客户提供公司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客户可以随意使用最新版本的软件而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订阅模式是近几年兴起的软件销售主流模式,它解决了软件持续升级的问题。现在财税文件有点跟不上市场的发展。”

王老师认为,根据具体的合同义务不同,软件转让收入可分为软件销售货物所得和软件产品租金所得。还推荐了赵国庆老师的《新兴软件服务模式中的税收收入性质界定及协定适用问题》一文供参考。

但是福建12366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解答,只是回答“您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若符合(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收取的软件使用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实早在《20181212366咨询热点问题集》中对此问题就作了解答,“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按照16%(现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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