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消费税
烟草批发企业: 在消费税细节处理上下足功夫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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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8月4日,烟草批发和零售相关市场主体超过67万家。对烟草批发企业来说,合规缴纳消费税是涉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一些烟草批发企业在缴纳消费税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消费税细节处理上,应该下足功夫。

批发多类型产品:

不同烟目计税规定不同

烟草批发企业主要从事批发销售卷烟、电子烟和雪茄烟等涉烟业务。批发的产品类别不同,计税规定也不一样。

如果批发销售的是卷烟,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的规定,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这一税目的征收范围。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实行11%比例税率和0.005元/支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批发销售卷烟,应按照复合计税方式,计算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说,甲烟草公司为从事涉烟批发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甲公司向烟草零售企业批发销售A卷烟100箱(500万支),销售额500万元,企业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500×11%+500×0.005=57.5(万元)。

如果批发销售的是雪茄,则无须缴纳消费税。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雪茄仅在生产环节按36%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在商业批发环节不征消费税。

值得注意的是,雪茄型卷烟与雪茄烟是不同的卷烟类型。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而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也就是说,雪茄型卷烟作为卷烟,须在批发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

如果批发销售的是电子烟,则暂不缴纳消费税。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我国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目前并无对电子烟在批发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明确规定。

兼营零售与批发:

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与销售数量

实务中,一些烟草批发企业还会通过开设品牌门店等形式,对外零售卷烟。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假设甲公司除了批发卷烟外,还设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品牌店,负责对外零售卷烟。2022年7月,该品牌店批发销售B卷烟200箱(1000万支),销售额500万元;零售C卷烟100箱(500万支),销售额750万元。

如果甲公司在核算时,已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则零售C卷烟无须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批发销售B卷烟应缴纳消费税500×11%+1000×0.005=60(万元)。如果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那么,甲公司需要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共应缴纳消费税(500×11%+1000×0.005)+(750×11%+500×0.005)=145(万元)。

包装物作价销售:

计入销售额一起缴税

实务中,一些卷烟批发企业会对卷烟另外再做包装,以促进卷烟销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押金的,包装物及押金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促进卷烟销售,自行购买包装物,将整条卷烟分装成两包装进行销售。2022年7月,甲公司共购买包装物10万元,并全部在当月分装销售。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这批包装物应计入卷烟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10×11%=1.1(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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