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谓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仅指执行裁定书?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属于符合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吗?
“我们拿不到销售不动产发票,但有法院判令卖方协助我们过户的判决书,凭这个生效法律文书就能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吧……”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某区30多位买房人持民事判决书向税务部门询问。
无发票办理契税申报的规定
为解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两种情况下不能取得发票,仍可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一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本案纳税人对有关规定理解有误
上述案例中,30多位买房人都是原告,案件均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交易涉及税款一般约定由买方承担,法院判决均是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或是不配合办理过户或是无法找到,都不能提供销售发票。买房人以67号公告第1条规定为依据,向税务部门提出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已从法院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凭此文书申请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税务部门根据67号公告告知买房人需要提供法院执行裁定书,并帮助买房人与法院协调。
法院解释,只有当判决结果与最终执行结果不一致时方予出具执行裁定书,例如双方债务纠纷,判决还钱,在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拒不还钱,经查封扣押其房产用于抵债或经拍卖由第三人购买该房产,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发生变化的,需出具执行裁定书告知当事人。该案不属于此类情况,不能出具执行裁定书。
买房人认为,民事判决书是生效法律文书,表明买房人对交易房屋有所有权,应该凭此文书就能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67号公告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仅指执行裁定书。
准确适用生效法律文书
法院处理诉讼实体问题的民事法律文书有三类: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通过对67号公告的立法渊源,相关民法典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只有三类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和以物抵债裁定书。
据悉,本文开头所述案例,后经协商,法院向税务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买方代履行卖方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买方凭此申报缴纳契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