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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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企业,请问我公司日常的福利费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22-09-30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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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8 4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 号)附件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2021]15 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 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 1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上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 9 8 日在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在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入工资总额吗?”解答如下,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综上,你公司作为天津市企业,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日常的福利费不计入在职工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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