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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发布时间:2022-10-20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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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第三条规定,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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