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增值税
老戴也不认同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的所谓“节税”方案,但能不能分析得专业点?(二)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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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一期,老戴分享了关于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的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本期,老戴继续分享关于增值税的观点。

我们先看看“专家”的文章是怎么写的。

以公司的名义买房,公司名下的资产无偿给股东使用,属于无偿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同时公司不但要交增值税,即使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不动产专用于个人消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以以公司的名义买房既要缴纳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文章中引用的增值税法规条文都没错,但“专家”似乎并没有理解增值税为什么要规定视同销售和某些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法原理。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对生产资料的增值征税,所以整一个是个抵扣链条,上一手产生了销项税,下一手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在抵扣链条中,出现了某个不和谐的节点,比方说,购进的项目以无对价的方式转让给了他人,或者购进的项目用在了法定不得抵扣的计税方式项目(简易计税),又或者购进的项目用在了虽然有对价但不会产生销项税的项目(免税项目),就会破坏了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国家为了保持抵扣链条的完整,所以就针对不同的情形,设计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案了。但是,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仅指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类的不得抵扣,不包括取得不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本身就是二选一的处理方式。我们就以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首先为什么购进的项目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个人消费并不会继续让企业这个主体针对这个购进项目而再产生销项税,抵扣链条就此终止了,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就不得抵扣。

如果公司名义帮老板买房定义成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那么就相当于承认公司购进的这个房产,不能再为公司带来销项税了对不对?那么你还视同销售个毛?视同销售就会产生销项税的啊。

好了,如果将交易定义成公司购买房屋后,无偿提供给老板使用,应该视同销售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这个购进的房产,就是用于对外提供租赁服务,而如果公司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是一般计税,那么,就相当于这个购进的房产,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它是可以为公司带来销项税的啊,通过视同销售,补全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这样,对应的进项税就应该可以抵扣嘛。

大家说,同一个交易或项目,在增值税上,是不是只能要么适用视同销售,要么适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老戴才会说,“专家”的那个“既要缴纳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的结论,是属于没有理解增值税的征税原理而生搬硬套税法条文。

不过,最后再次重申,老戴并不认同这种简单粗暴的所谓“节税”方案,也不认为没有税务风险,更不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相关处理,但还是那句话,师出有名,先搞清楚税法的原理,再来决定处理的方案,而不是生搬硬套某些税法条文。

当然,上述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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