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的科研机构可以是国家设立的也可以是民办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但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如果贵公司出资给上述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用于基础研究,该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