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税目、税率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中的施工 合同税率保持万分之三不变,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例:某建筑业企业与设计院签订工程深化设计合同,不包括列明增值税税款的价款1000万元。该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
易混税目:
1.监理合同
根据?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属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监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承揽合同
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加工合同、测绘合同、测验合同、检测合同、修理合同等属于承揽合同。
(二)多方协议的印花税缴纳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中的承包人通常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通常会有一个牵头方,负责履约和工程结算等事宜,牵头方上对发包人,下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印花税法第十条明确,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EPC合同由三方签订,甲企业为业主,乙建筑企业,丙设计院签订 EPC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设计不含税价款5000万元,由丙向甲直接结算(收款、开票)。施工和设备采购不含税价款20000万元,由乙企业向甲企业直接结算。则甲企业共结算勘察、设计和施工、设备采购价款20000+5000=25000万元,印花税计税依据为25000万元;乙企业施工和设备采购印花税计税依据为20000万元,丙企业勘察、设计印花税计税依据 为5000万元。
(三)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在异地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建筑业企业从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片区综合开发等投资项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