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