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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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事业单位职工预借差旅费,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发布时间:2022-11-15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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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事业单位职工预借差旅费,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在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可不作处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在借款发生时即在预算会计下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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