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贵公司销售以及种植的苗木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销售的自产苗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