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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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11-07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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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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