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总局的批复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总局的批复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不得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