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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警!某公司无法提供研发费辅助账被定偷税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税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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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8534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2 85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我局检查,你(单位)仅能提供2016年度专门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无法提供2017年度至2018年度专门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辅助账或必要记录。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你(单位)在2016年度未进行加计扣除,在20172018年度进行了加计扣除。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明细账、记账凭证、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辅助帐等资料,你(单位)无法完全准确归集20172018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三条“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无法提供20172018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辅助账和必要记录,仅依据其提供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明细账、记账凭证等资料,无法完全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

 

综上所述,你(单位)2017年度至2018年度的未按规定准确归集、不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应进行以下调整:

 

1)你(单位)2016年度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0元,无需调整。

 

2)你(单位)2017年度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88,469.03元,应全部调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41,891.31(计算:141,891.31=-46,577.72+188,469.03)元,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1,283.70(计算:21,283.70=141,891.31*15%)元,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0元。

 

3)你(单位)2018年度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4,164.74元,应全部调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0(计算:-536,077.02=-570,241.76+34,164.74)元,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536,077.02,你(单位)无需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拟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17年度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0元,2018年度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536,077.02元,你(单位)2019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负数,即截至出具稽查报告时,本次检查调整内容均未对2019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影响,我局将责令你(单位)根据此次检查内容,更正2018年度至今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等规定,你(单位)在无法完全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金额的情况下,在2017年度至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依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造成少缴税款。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283.7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641.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64185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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