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2022年3月,我公司参加招拍挂某土地竞拍,最终以8亿元竞得该地块,并于当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未支付土地价款,未获得土地出让财政票据,亦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并在拍地后10日内成立了100%持股的房地产公司M公司。2022年4月,我公司、M公司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M公司受让该地块,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补充协议签订后,由子公司M公司缴清了该地块成交地价,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M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票据,自然资源局直接将土地权属登记至M公司名下。2022年11月,我集团公司将子公司M公司的45%股权转让给了无关联公司的第三方公司。
请问,上述情况下,M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M公司获得的8亿元土地出让财政票据,是否仍可用于该地块项目开发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已知条件,如果由M公司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把土地权属登记在M公司名下。
一、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参考: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可以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且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可以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果您的项目情况特殊,可以携带相关合同协议至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参考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