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缴费人根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