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符合上述规定且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共有4家税务局是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指定邮寄申报受理单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