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处少缴税款30%的罚款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编者按:2023320日,有位老师咨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处0.5倍到5倍罚款,税务机关处0.5倍以下的罚款合法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行政罚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一般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0.5倍到5倍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0.5倍到3倍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实务案例

 

202242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贺州市***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三稽罚〔20225号)披露:

 

1.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93,600.00元,你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93,600.00×20%=298,72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8,720.00元。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87,500.00元,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87,500.00×20%=29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7,500.00元。

 

2)经查实,你公司自然人股东李***20171月向你公司借款200,000.00元,截止20191231日仍未归还,所借的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00.00×20%=40,0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0,000.00元。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3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337,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58,920.0030%的罚款,即罚款257,676.00元。

 

案例来源:税乎网2023320日《处应扣未扣个税30%罚款》(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鉴于税收行政罚款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执法有据,合法有效。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