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3月20日,有位老师咨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处0.5倍到5倍罚款,税务机关处0.5倍以下的罚款合法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行政罚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一般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0.5倍到5倍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0.5倍到3倍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实务案例
2022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贺州市***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三稽罚〔2022〕5号)披露:
1.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93,600.00元,你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93,600.00×20%=298,72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8,720.00元。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87,500.00元,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87,500.00×20%=29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7,500.00元。
(2)经查实,你公司自然人股东李***于2017年1月向你公司借款20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仍未归还,所借的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00.00×20%=40,0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0,000.00元。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3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337,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58,920.00元30%的罚款,即罚款257,676.00元。
案例来源:税乎网2023年3月20日《处应扣未扣个税30%罚款》(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鉴于税收行政罚款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执法有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