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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酬福利制度能大幅节税?看看这个建筑公司的设计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03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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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涉税内控制度与企业的社保费用和税收成本由着重要的正相关关系。例如,公司制定的良好的工资薪酬制度和职工福利费用制度,将会给企业节约不少的社保费用,否则会增加企业不少的社保费用。因此,公司在制定工资薪酬制度和职工福利费用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社保费用负担问题,应制定企业少缴纳社保费用和职工福利费制度。请看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福利制度节税设计方案:

 

(一)设计方案基于的公司概况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务分挂靠别的建筑公司和自营业务两种。挂靠别的建筑公司做业务时,项目上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在被挂靠方公司账上反映,主要通过劳务公司走账在账外发放。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成立自己的劳务公司,所有挂靠和自营业务都进行劳务分包。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

(二)挂靠别的建筑公司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制度设计

1、目前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挂靠别的建筑公司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上的管理人员,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以下称为“挂证人员”)。以上“挂证人员”与被挂靠方签订过劳动合同,被挂靠方给予以上“挂证人员”的挂证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给“挂证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另一部分是按照缴纳社保费用测算的工资(都是在每月5000元以下)。实际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以下称为“挂证人员”)发放的工资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被挂靠方支付的5000元以下的工资;另一部分通过劳务公司与被挂靠建筑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劳务款,劳务公司将资金划拨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某一私卡,通过私卡发放“挂证人员”另外一部分工资(简称为“账外工资”)。

2、目前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存在的财税律风险

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劳务公司增加农民工工资成本套取资金到私卡发放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的做法,存在公转私和增大劳务公司成本致使劳务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对于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方农民工工资和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而言,更是存在更大的法律风险。

3、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设计方案

第一步:将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用,作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式雇佣员工。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发放,会计核算,并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累计预扣。

第二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挂靠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是指分包部分的建筑工程包工包料),分包额分包额占整个工程承包额的比例应低于50%。将被挂靠方50%以下的产值变成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产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但钢结构工程除外。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但钢结构除外,总承包单位(资质高的企业)给分包方(资质低的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分包额低于总承包额的50%

第三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往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必须进行设计,具体参阅下文“(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工资福利制度设计方案”

(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工资福利制度设计方案

1、方案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在保证原来职工总收入补变的原则下,重新设计企业的职工薪酬制度、职工福利费制度。

第二、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增加不计入社保费用缴费基数的职工福利费。

第三、将职工的一些货币性工资收入调整为企业费用的非货币性收入。

2、具体的方案设计操作要点

1)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新颁布公司职工薪酬制度,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制度中规定:对于公司拥有就读小学之前婴儿的职工:每月发放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费每月1000元。以上人员工资将2020年每月工资降低1000元,增加托儿补助费1000元,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托儿补助费”科目核算,每月的工资条中增加一栏“托儿补助费”。而且“托儿补助费”免个人所得税和不作为社保费用的核定基数,在核定企业社保费用基数时进行剔除。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基于以上规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每月发给职工的托儿补助费,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托儿补助费”科目核算,致使婴幼儿补贴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婴幼儿补贴或托儿补助费,不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在核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2)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福利费制度,在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每年7-10月给职工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9000元,每年12月给职工一次性发放冬季取暖补贴8000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不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但要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肖太寿博士温馨提醒:对于国家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的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必须执行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而对于民营企业可以不参照执行地方政府规定(如果有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发放标准,只要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制度中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自己定自己企业的标准即可。

3)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福利费制度,在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企业每年年底给职工发放探亲路费,根据不同职位而规定不同档次的探亲路费标准:建立高层管理人员每人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每人1000元,其他职工每人600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职工福利费用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4)取消原来公司职工福利费用的以下项目:一年当中的元宵节、端午节、清明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几个大节中的过节费用,交通费用补贴、手机通讯费用补贴,餐费补助、房租补贴费。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费用、手机通讯费用、房租补贴费用,餐费补助、职工家属补贴费、私车补贴费,过节费,要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因此,取消以上职工福利费用发放可以节约社保费用。

5)企业建立职工食堂,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企业有食堂,支付给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不作为社保缴纳的基数;如果企业没有食堂,则公司规定午餐补助标准,则要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

另外,公司建立食堂是集体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公司工资薪酬制度,在工资薪酬制度中规定,根据每位员工岗位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医疗卫生费,在每月职工工资条中增加一栏“医疗卫生费”,建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月发放1000元,中层管理人员每月600元,其他职工每人3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职工福利费用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基于以上规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每月发给职工的医疗卫生费,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医疗卫生费”科目核算,致使医疗卫生费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7)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公司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而且可以使职工未来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使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存比例和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第三条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第三、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8)建立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制度。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

l上岗和转岗培训;

l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l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l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l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l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l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l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l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l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l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应该制定职工培训制度,让职工有机会出去参加各种培训。但是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一,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9)企业每年给员工定制工作服和提供其他劳动保护支出。

第一、企业规定每年一定额度的劳动保护费用支出。主要是企业定制职工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

第二、公司规定工作服的操作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工作服的操作要点是:

1)企业必须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定制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工作的某一部位必须有公司的商标标识;

2)企业必须通过公对公进行转账结算工作的定制款;

3)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工作服;

4)服装厂给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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