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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3月15日,厦门税务发布《注意啦!这5种特定业务发票需填写》。现根据该文稍作整理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并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
一、建筑服务
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等特定内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货物运输服务
开具发票时应填写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等特定内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三、不动产销售
开具发票时应填写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面积单位等特定内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开具发票时应填写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等特定内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旅客运输服务
开具发票时根据需求填报出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出行日期、出发地、到达地、等级、交通工具类型等特定内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每日一税提醒: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