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汇发〔2023〕8号,自2023年3月23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充分掌握当地、本行外汇收支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为对全国的外汇形势分析提供有说服力的例证,请从1998年6月份开始,每月作一次有关外汇形势的调查分析报告,于月后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 (010)68402309,68402315。请各单位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报告要求:
根据汇发〔2023〕8号,自2023年3月23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充分掌握当地、本行外汇收支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为对全国的外汇形势分析提供有说服力的例证,请从1998年6月份开始,每月作一次有关外汇形势的调查分析报告,于月后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 (010)68402309,68402315。请各单位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