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
此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来理解。
这样的话,那么,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会有潜在的风险。
例如,中国境内甲公司与境内乙公司(甲乙公司注册地在不同省份,且没有关联关系),在境外公司注册地签订了转让甲公司持有的境外ABC公司的3%的股权(甲公司是ABC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ABC公司的运营管理,也无权在董事会委派董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乙公司根据可靠的信息,判断ABC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按22号公告,没有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但是,一年后,税务机关认定ABC公司自成立时即为中国居民企业。请问:乙公司需要补缴印花税吗?乙公司如果补缴印花税,有滞纳金吗?乙公司要承担偷逃税款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