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1k739sq59rrgz
吸收合并子公司后,原投资主体不存续要缴土增和契税吗?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智慧源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由此可见,企业合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均强调“原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和C公司共同持有D公司,现B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C公司在B公司存续,B公司在D公司持有的股权因吸收合并而不再存续,是否不能享受免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呢?

 

企业吸收合并后,虽然B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已不再存续(股权竞合),但原先A是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D公司的股权演变为A公司直接持有,原投资主体即A公司仍然存续于B公司,当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遇(只要不是房地产公司)免征契税税收优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