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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很少存在。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并且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从1994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之前无偿划转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了全面的清查、估价,并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将国有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评估后,按照当时的财工字[1995]108号等文件规定入账,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且不计提折旧。财工字[1995]108号文虽然现已废止,但当初依据该文件作出的财务处理仍然保留。
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土地并未付出代价,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才作出这一特别规定,即“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提取折旧”。
结论: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也不需要作为无形
资产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