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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上市公司少扣缴个税,被罚1.5倍!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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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很多人受利益驱使大肆虚开发票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大,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这种行为也一直是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打击查处的行为。下面,我来看一个案例。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20174月至2018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2021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11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号】,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11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六条,应追缴个人所得税2,954,32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4431483.93元。

 

2.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3.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20174月至2018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2021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318

陇上税语注:

 

 

 

1.该公司尚未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

 

2.该公司虽然“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但其目的是为了“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故稽查局并未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仅追缴个人所得税。当年二十二冶通过取得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发放工资,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虚开发票列支费用项目违法,但企业在税前列支职工工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其费用负担支出仍应准予认列,就此部分之费用,税务机关作出的剔除补税之税务处理决定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3.拟罚款数额为追缴税款的1.5倍,在0.5倍以上3倍以下的范围内。

 

4.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等平台发放高管奖金来“避税”的手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稽查补税案例不少。

 

 

案例分析

 

202211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如果是普通的案件,5个工作日之后会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案应该是提请了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了,所以目前还没有出最终决定。

 

目前对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个税的情形,很多地方都是罚1.5倍,既符合征管法69条中的幅度范围,又在金额上等于税款+0.5倍罚款,国家没有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

 

这种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工资的行为,是符合虚开发票的要件的,应该同时引用发票管理办法37条,对虚开行为罚款,然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规定,两者取其高进行罚款,这样处理更规范一些。当然,对企业来说,最终罚款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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