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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销前,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进行清算,并对清算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
清算时股东只有在依法偿还了所有债务后,才能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包括账面上原有的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加上清算产生的税后清算所得或清算损失。
目前,对于自然人取得的剩余资产如何计算个税,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我个人不认同):
1、先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所得,按20%交个税;
2、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超过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20%交个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我个人不认可原因在于这个算法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是给自然人分配剩余资产,为何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政策,所以,个人不认同这个观点。
观点二(个人认同):
直接用收回来的剩余资产减去投资成本及相关税费,余下的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税。这个依据就跟个人所得税有关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收回款项(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看收回款项是否大于其股权的投资成本,大于则需要交个税,小于或等于则不需要交个税。
案例:张华投资的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时,从甲企业分回剩余财产300万元,其中甲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张华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金额为80万元。张华当初投资的本金是240万元。
张华应如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观点1:先扣除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中该股东的应得股息,应按20%的股息所得交个税,然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为所得,则再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税率交个税。
股息红利所得个税:80×20%=16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300-80-240=-20万元
共计缴纳个税16万元。
观点2: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00-240)×20%=12(万元)
共计缴纳个税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