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基础规则。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定义上看,企业所得税上的无形资产与会计准则的定义基本相同,就是指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二、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税法上对无形资产是按照不同的取得方式来规定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的。对比固定资产的规定来看,基于无形资产本身无实物形态的特点以及市场上对无形资产不存在融资租赁的交易,因此,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分类中,比固定资产少了盘盈和融资租入取得两种方式。从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看,简要总结一下,就只有以下两种方法:
①以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经济代价确定:外购、自行开发;
②以取得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不存在盘盈,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同类无形资产完全重置价值。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税法最低摊销年限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无形资产的税法摊销方法与固定资产相同,税法上只接受直线法,企业如果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其他合理的摊销方法在会计上摊销无形资产,则在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而税法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规定了一个一般最低年限和特殊最低年限。一般最低年限为10年,但如果是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这里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有选择的余地的哈。例如,企业通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取得了某项非专利技术的中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权,使用期限是15年,那这时候企业对这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根据预计的受益期来确定,而不是非要按照使用期限15年或者税法最低摊销年限10年进行摊销的,比如根据综合研判应该是12年受益期,那按照12年受益期摊销,在纳税申报时也无需调整;当然,如果确定的摊销年限低于10年,则在税法上至少要按照10年来摊销。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是8年,这是企业根据预计受益期也是8年,所以会计上选择了8年的摊销年限,这时虽然低于税法规定的一般最低摊销年限10年,但是,由于8年是合同约定的年限,所以其计算的摊销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做纳税调整。
关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基础知识就分享到这里了,当然,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远远没有那么简单,还有我们最熟悉也是最头疼的一项税收优惠也是跟无形资产有关的,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老戴将另起篇章分享,这里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