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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第一,贵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上述规定免增值税的“医疗机构”;第二,贵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那也谈不上违不违返指导价格有问题,如果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内,那也属于免增值税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