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17******A97T
纳税人名称 曹县**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菏泽税稽二 罚 〔2022〕 20 号
案件名称 曹县**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存在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现象,你单位从山东菏泽**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68035平方米),厂房所有权(9358.6平方米),资产转让价格8180000元,2019-2021年按房产原值750000元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的规定,
该单位房产建筑面积为9358.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68035平方米,容积率为9358.6/68035=0.14,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9358.6*2/68035*(8180000-750000)=2044077.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房产税如下:
2019年第一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2019年第二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2019年第三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2019年第四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2020年第一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2020年第二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2020年第三季度:2044077.25*70%*1.2%/4=4292.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25755.36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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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公司有房有地,计算房产税的时候,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这个文件实施有十多年了,但似乎还不够普及,依然有一些财税人员会忽略这个政策。
财税〔2010〕121号给出了详细的计算规定,先确定容积率,也就是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容积率如果大于0.5,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如果小于0.5,按“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计入房产原值,具体计算可以参考上述案例。
这样区别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地大房小”情况下,房屋承担过重的土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