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新疆财税法规
zmfbzgkhrdbe
 
2023-03-23
2025-03-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新财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3-23  
 

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抓好落实。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报考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和参加高职评审的会计人员须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在当年度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计划、组织开展会计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一)学习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提供的会计专业网络课程;

(二)学习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东奥会计在线、正保(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会在线、高顿教育、东北财经大学)提供的网络课程;

(三)参加在自治区财政厅完成2023年度备案的各级面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四)参加经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会计类专业会议;

(五)参加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分登记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网站(https://kjgl.xjcz.gov.cn/accNet/index/toHome.htm)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

六、相关职责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的规定要求,组织和保障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网络培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和各地面授培训机构的复审备案;收集并协调网络培训机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反馈的问题;组织对网络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验收工作;配合财政部组织实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和中青年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高级会计师面授培训等工作;指导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各行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开展并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对面授培训机构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督促和掌握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对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审核备案,并对面授培训实施监督管理;对参加自治区级以上集中培训项目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推荐;分析总结本地区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能力提升培训;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面授培训机构的各期培训工作评估验收。

(三)各用人单位。保障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给予经费和时间等保障;依托疆内外高校或面授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财会人员分层次组织岗位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自治区级以上集中培训项目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推荐。

(四)各培训机构或单位。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优质培训课程,保证师资及课程质量,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要求更新专业科目课程;优化组织方式和教学方法,强化实务指导,加大案例教学,努力提高继续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自觉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按属地划分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备案审核,未备案不得开展培训,每期培训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面授学员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学员食宿条件能满足培训需要,对学员评估末位的课程和师资及时调整更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高度重视会计继续教育,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个人专业能力的基本途径,认真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安全纪律;及时反馈课程和师资水平等情况,确保学习有收获、业务能力有提高。

七、工作要求

2023年,各级财政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强化培训机构监管,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要求,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重视、支持和督促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参加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纳入信用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衔接的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报销相关费用。

(二)强化培训机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持续做好网络培训机构的政府采购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课程超市,对课程实行动态调整,末位课程及时调整更新,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验收指标,自行组织或协调第三方机构对网络培训机构的教育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的网络培训机构,取消合作协议并对外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范围内的面授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相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验收指标体系,全面落实评估验收工作。各培训机构要坚决杜绝代学习、只收费不学习、学时与学分不一致等问题发生,对培训课程点击量偏低、学员普遍反映不好的课程内容及时调整,及时处理学员在学习中出现的操作问题。

(三)提升面授培训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面授培训工作,严格审核面授培训教学计划、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面授培训机构或单位每一期面授培训开班前10个工作日,须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址、培训主题、授课师资、课程安排、培训人数等),待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班组织面授培训。每一期面授培训结束后,财政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对面授培训的组织管理、课程落实、授课质量、参训率、通过率、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验收。面授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管理,明确培训纪律。

3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明确的有关条件,完成2023年度会计面授培训机构的备案、公示工作。年内,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业、各组织团体要依托疆内外高校或面授培训机构等对本地区、本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分类别、分层次普遍组织一次不少于7天的岗位能力提升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绩效评价验收指标体系,对网络继续教育要进行年度评估验收,对面授教育要坚持做到举办一期评估验收一期,验收不合格要随时整改提高或停止合同协议(取消备案)。各地(州、市)财政局绩效评价验收指标体系、评估验收情况及年度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要及时报财政厅会计处。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