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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的7个涉税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3-04-07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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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提炼出医美行业可能存在的7个涉税风险点。

一、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如销售XX玻尿酸保湿水、XX隔离滋养乳、低腰中裤、XX传明酸亮肤精华液、XX表皮修复液、XX保湿乳液、XX喱祛痘离子菁华面膜等商品作为免税收入。

关联: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01921日至202312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注意:以下不免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依据:财税〔200042号,财税〔201636号附件3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都三条第(二)项

 

二、外购礼品无偿赠送VIP客户的行为,未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关联:

一文读懂有关礼品的税会处理

 

三、少计营业收入。

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垫付应由劳务提供者个人承担的税费,计入销售费用并税前扣除,应调减销售费用。

关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例解企业为个人承担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五、设备租赁合同未缴纳“财产租赁”印花税,设备采购合同未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关联:

印花税思维导图(20221103更新)

 

六、向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支出的福利费,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关联: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依据:国税发〔1998155

 

七、支付给美容机构等渠道提供者劳务报酬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仅为部分劳务提供者在代开发票时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关联:劳务报酬所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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