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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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佣金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20230425更新)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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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企业支付的代办费、介绍费、居间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等都属于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文对佣金有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总结,并对涉税风险进行提示。

一、增值税

(一)税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

发票的分类编码:*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2.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3.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这里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5.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6.保险、证券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扣除比例

1.18%

根据《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3. 5%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4.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不得扣除

1.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果溢价发行股票的,应从溢价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应将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企业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的不得扣除;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三)扣除凭证

1. 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 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若是在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则无需单独提供);

3. 银行付款证明(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4. 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

5. 佣金收取方开具的佣金合法单据比如佣金发票等;

6. 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7. 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四)佣金与业务推广费的区别

佣金与业务推广费的区别,通俗地说一个是中间人性质,一个是广告宣传费性质。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一般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保险公司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据实扣除。佣金的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如饿了么收到50元,5元作为佣金,45元打给商户,商户按提供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开给消费者50元,饿了么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税目开票给商户5元。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广告通常只是推广服务,与合同是否签订并无必然关系。市场推广费一般是计入营业费用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推广服务的发票品名:*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一般佣金

1.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佣金等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2.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案例:李先生介绍客户购房,20193月取得佣金收入3000元;2019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

解:(1)预扣预缴计算

3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3000800元=220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200×20%0440

6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30000×(120%)=2400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4000×30%20005200

 

2)扣缴申报

  

①“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8-9-10=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A.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3月为3000元,6月为30000元;

B.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3月填写800元,6月填写6000元;

C.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无内容不填。

②第11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5000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写;

③第1215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金额。

④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3)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填写,其中:

3行”劳务报酬所得“=300030000=33000元;

6行“费用合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减除20%费用的合计金额=33000×20%=6600元;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案例:411日合肥某财产保险公司申报代扣代缴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王某佣金收入1月份123250元,2月份93050元,3月份108150元,1季度累计佣金收入32445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公司已扣缴王某1-2月佣金收入个税14312元,3月个税如何计算申报?(案例摘自某省题库)

 解析:计算相关税费

1.计算增值税

王某3月份佣金收入108150元,

1季度不含税收入=324450/1.03315000

应交增值税=315000*3%9450

2.计算附加税费

城建税及附加=9450 *7%+3%+2%)=1134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应交城建税及附加:567

3.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收入额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315000 *(1-20%)=252000

2)计算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展业成本=252000 *25%=63000

3)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52000-63000-567=188433

4.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15000*0.8*1-25%-567-5000*3173433

1季度应纳个税=173433*20%1692017766.6

3月份应纳个税=17766.6-143123454.6

 

五、会计处理模板

1.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支付佣金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

       确认合同收入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六、佣金的涉税风险

(一)佣金转换为咨询费案例

某医药制品生产企业以支付销售咨询费名义,税前超额列支业务佣金,共补缴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滞纳金加规定加收。该企业2020年、2021年共税前扣除咨询费2.01亿元,实为实际控制人介绍海外业务的居间费,在性质上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案例查处过程详见《佣金转换为咨询费案例》。

 

(二)拍卖有限公司隐瞒佣金收入案例

贺福春系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福春追缴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5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2.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5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三)虚开咨询费、市场服务费、推广费发票列支回扣、佣金等费用

一些制药企业联合与其有着“亲密”关系的第三方服务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销售费用,以此抵消“高开”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为回扣和商业贿赂等灰色支出提供出路,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而服务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已构成发票虚开行为,且与制药企业共同参与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违反了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医药行业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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