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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警示:防范网络阅读交易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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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阅读经营不是法外之地,隐匿收入少缴税款是偷税的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征纳双方都要注意防范有关涉税风险。

 

随着互联网蓬勃发展,各类网络文学付费阅读平台层出不穷,网络阅读成为大众阅读新的流行方式。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检查人员以读者身份体验网络阅读运营流程等方式,成功查办了一起网络小说阅读平台运营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该案反映的新现象值得征纳双方重视。

 

检查人员以读者身份探寻蛛丝马迹

 

前不久,一封检举信使网络小说阅读平台运营公司R公司进入税务稽查部门的视野。检举人反映该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拥有多个阅读微信公众号,用户数量可观。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R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

 

R公司提供的账簿资料上,记载了其获得的网络阅读收入。R公司同时向检查组提供了多份版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购买上架小说的版权,有关合同规范且附有小说明细。从这些资料来看,R公司对其收入确认清晰,成本支出合理,纳税申报规范。

 

“检举信指出R公司存在隐匿收入问题,账目、合同处理看似规范,实际是怎么回事需要进一步调查。”检查组没有止步,经研究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亲自体验R公司的业务运营过程。

 

随后,检查人员以读者身份进入R公司的多个阅读微信公众号,发现该公司的各个公众号就像一道道大门,无论从哪个公众号进入,都会链接到同一个阅读网站,那里陈列着琳琅满目的网络小说。各类小说按书币计价,读者购买时,页面就会跳转到微信支付界面。读者需要先储值不同面值的书币,再用书币结算所要阅读的小说。

 

浏览网站中一页页的小说清单,检查人员突然发现很多书名并不在R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版权转让协议所附的小说明细中,而这些小说的作者栏都显示为“跑跑队长”(笔者虚构)。检查人员经调查确定,这个笔名为“跑跑队长”的网络作家正是R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刘某。其名下小说没有出现在R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账簿资料中。

 

通过多种方式揭开隐匿收入的手段

 

抓住这个重要疑点,检查组立即依照规定调取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其中有来自微信平台的交易收款2000余笔,对方信息为“代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资金清算户”,交易备注信息显示为某关联账号微信收款。经统计,有关备注共涉及12个关联账号信息,累计金额达2700余万元。

 

此时,检查人员眼前豁然开朗,认为只要将刘某的有关个人收款信息与R公司的微信阅读公众号建立证据关联,应该就能基本确定R公司的涉税违法事实。然而,经过关联操作和协查,检查组发现,有关关联账号均没有对应的商户号。

 

检查组果断转变思路,将由银行资金到微信商户号再到微信公众号的调查方向调整为从微信公众号入手反向调查。根据R公司的现场演示,检查组通过有关微信公众号查询到对应的商户号,接着查询到相关联的企业及银行账号,进而确定了有关书币销售微信收款与刘某银行交易记录之间的关联关系。最终查明,R公司检查期间的申报纳税收入远低于刘某银行账户的书币销售收款,存在通过个人账户隐匿企业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检查组告知R公司,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R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须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

 

此时,R公司有关负责人如实交代了有关违法事实。原来,R公司阅读网站上架的图书中,一部分是外购版权,相应收入和成本已入账;还有一部分是自有版权,由企业编辑团队创作,这部分收入没有入账,造成少缴税款。

 

在承认少缴税款的同时,R公司提出,刘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收款是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充值购买定额书币的收入,属于“预收账款”,不能全部作为计税收入,应根据实际阅读章节扣费情况结转收入。检查组就此展开进一步调查,查看R公司提供的阅读网站决算数据库,发现其中保存着R公司的所有网络小说,以及预存书币、实际阅读扣款、付费余额等记录。依据有关数据,检查组最终确定R公司应缴未缴税款近30万元,其中28万元构成偷税,依照规定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

 

注意防范网络阅读交易的涉税风险

 

总结此案的查办情况,笔者认为征纳双方都需要注意防范网络阅读交易的涉税风险,目前可以重点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紧盯有关经营的数据库。从目前来看,网络阅读的盈利点通常集中在付费阅读上。在企业琳琅满目的促销手段和收费模式下,准确掌握读者的充值金额和实际阅读消费金额是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关键。出于经营发展需要,阅读网站一般都会有相应的数据库记录业务数据,这可以作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托。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对有关数据库取证时,被查单位提供了公证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库公证报告,增强了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关联关系锁定资金流向。在对此类涉税问题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可通过查询有关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商户平台,建立有关公众号、商户号、银行账号之间的关联关系,锁定资金流向,同时可向银行进行有关支付的取证。

 

加强网络运营税收共治。在本案所属检查年度内,微信平台允许企业商户号绑定个人银行账户,增加了通过个人账户隐匿企业收入的偷税风险。目前微信平台已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企业商户只能以对公账户作为结算账号。不过,即便如此,网络运营模式下的涉税违法仍然有操作空间。当前,我国民众已普遍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税务部门获取相关数据还存在难度,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共治范围,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促进网络运营税务治理和涉税数据分享,共同推动网络经营规范发展,防范涉税风险。

 

税收宣传月即将到来,笔者以此案为例,建议广大纳税人积极了解、学习税法知识,增强税法遵从意识,避免潜在的涉税风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都有纳税义务,但内容不同。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实体经营还是网络经营,无论规模大小,都应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依法纳税。通过个人账户隐匿企业收入是典型的偷税违法行为,涉事主体会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标准,还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并受到一系列联合惩戒,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都要切实增强防范涉税风险意识,避免卷入税收违法案件。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干部、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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