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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取得虚开专票未抵扣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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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0523日,有同学咨询: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未抵扣进项,税务机关能否免予处罚?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20218月取得3张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00万元,未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何法律风险?

 

【解析】企业取得虚开专票,业务真实,未抵扣销项税额,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税务机关可依法不予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实务案例】取得虚开发票未实际抵扣,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20199月至201910月,重庆万凯取得了两家第三方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总计3,146.28万元,税额总计409.02万元,重庆万凯未实际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20201029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税七稽不罚[202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重庆万凯不予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上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万凯上述取得第三方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未实际进行税务抵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税务主管部门亦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重庆万凯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料来源:陇上税语《取得虚开发票未实际抵扣,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票未抵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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