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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的税会差异!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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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都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了。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的销售返利怎样核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产生税会差异吗?

 

一、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应用指南2018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将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吉林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应预计销售返利,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相关分录如下:

1. 现销方式销售货物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

2. 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3.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货物发出后客户实现控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不含销售返利)

 

二、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与增值税的税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可知,销售返利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应从发生销售货折让的当期(即达到销售返利的当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

新收入准则是在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时,先预计确认销售返利且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不确认收入,而不是客户购买货物达到返利的条件时确认销售返利冲减收入。

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提前预计销售返利不确认收入,增值税是销售行为发生时须全部确认收入,当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的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三、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与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在发生销售折让的当期(即达到销售返利的当期)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这与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

新收入准则是在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时,先预计确认销售返利且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不确认收入,而不是客户购买货物达到返利的条件时的当期确认销售返利冲减收入。

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提前预计销售返利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销售行为发生时须全部确认收入,当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的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销售返利跨年度才能确认达到支付返利的条件,则存在实现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发生返利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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