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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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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0508日,有老师咨询:纳税人取得机票退票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在M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发生大量的机票、火车票退票费,凭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开具的收据进行财务报销。

 

于是与该公司财务老师探讨退票费的财税处理,现将有关结论与大家分享。

 

一、受票方

 

(一)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收入,属于其他现代服务收入,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退票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总结:受票方取得退票费专票的,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取得普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受票方,即付款方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提醒:受票方支付旅客国内运输服务退票费,取得非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开票方

 

(三)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取得机票、火车票退票费收入,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自20181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取得机票退票费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位老师,请注意取得退票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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