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05月23日,有同学咨询:该单位员工出差购买机票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员工身份信息的电子普票,能否抵扣进项?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科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该公司员工张先森因出差,购买机票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员工身份信息的电子普票,发票注明税额能否抵扣?
【解析】纳税人取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的,应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一句话总结: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另外,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仅限于为本单位员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9%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3%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