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所以,贵公司的该项费用若能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只能按职工福利费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