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处理
无偿赠送客户的商品,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折扣发票,增值税方面确实是需要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报时填写在“无票收入”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现在的汇算清缴,是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赠品满足买一赠一等搭赠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不用做视同销售的调整。
如果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需要视同销售的,则需要在汇算清缴通过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对于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的差额部分,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可以扣除部分,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栏目调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