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补贴征税或不征税哪个对企业更有利吗?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首先要明白一点,“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

 

如果企业对取得的政府补贴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满足条件的),那么该补贴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成本费用、购进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收入是100万元,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话,在实际收到时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但是,该补贴后期实际支出时,发生的成本费用等100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收入中减去100万元,然后再从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中减去100万元,如果不考虑纳税分期(年度)的话,其实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企业收到政府补贴,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那么在实际使用补贴发生的支出,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哪种方式对企业更加有利,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政府补贴规定的用途是要求用于研发费用或研发设备的,选择征税方式对企业更加有利,因为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比如,前述的100万元,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就会导致税前扣除少100万元(假设100%加计扣除)。

 

2.如果企业收到补贴与实际使用不在同一个年度,选择征税收入方式会导致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肯定就对企业不利了,这时就要选择不征税收入方式。

 

3.如果企业有税前弥补亏损额马上就要到期了,而收到的政府补贴要次年才开始实际使用的,应选择先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充分享受税前亏损的弥补等。

 

4.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时,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因此,需要考虑不同处理方式对相关指标的影响,避免企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

 

总之,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多方考虑。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