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分公司被查补税5600万后,税局又到总公司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吉市税三稽协通〔202314

 

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78262519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严雪峰,段诗浩等2人,前往你处对相关涉税事宜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吉市税稽罚告〔202117

 

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817868368611:

 

对你(单位)(地址:蛟河市工农路铁东街2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11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

 

1.你单位通过设立两套账的方式隐匿内帐收入,逃避缴纳相应税费。

 

你单位为方便处理不合规收入、支出及逃避缴纳税款设立两套账,一套是核算正常经营的账簿及记帐凭证,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费;另一套是记载企业销售产品未开具发票、收购木材未取得发票、相关支出未取得发票的账簿,第二套账资金往来通过前后两任出纳员费聿君和孙静媛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内进行流转。

 

经对第二套账进行核对确认,你单位2011年应增加收入为9,906,469.91元,2012年应增加收入为17,005,912.88元,2013年应增加收入为8,617,918.73元,2014年应增加收入为46,459,191.62元,2015年应增加收入为34,582,111.28元,2016年应增加收入为24,352,630.27元,2011-2016年合计为140,924,234.69元。以上数据为含税价。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发票金额5,093,873.26元、税额855,613.68元、价税合计5,949,487.0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让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41,025.65、税额159,974.37、价税合计1,101,000.02元。

 

20178月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号码为0347838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2元,价税合计100,000.01元。2017年春节前,你单位总经理魏庆国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双湖商贸公司的副经理林铁英个人借款200万元,应付给林铁英个人的借款利息10万元。魏庆国同意支付利息但前提是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尽快收到利息,林铁英同意在20178月份开具品名为板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1781日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打款给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100,000.00元,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的出纳员王雨在20171023日通过个人账户将100,000.00元转给林铁英。

 

20171222日,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了号码为00224124-0022412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225日开具号码为00230701-0023070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55,555.56元,税额145,444.45元,价税合计1,001,000.01元,你单位已进行申报抵扣。2017年底,你单位为增加进项税金,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联系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林铁英要求开具100.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林铁英在请示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老总何建英后开具100.1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71222日分二笔通过对公账户打给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1万元,吉林市双湖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1222日通过何建梅(公司实际经营者的妹妹)的个人账户扣除手续费40,040.00元后,余款960,960.00元打回到该公司出纳员孙静媛的个人卡上,实现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

 

二是让费县倾国板材厂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金额为1,034,482.75元,税额165,517.25元,价税合计1,200,000.00元。

 

2018525日费县倾国板材厂为你单位开具号码为02652827-02652837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此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根据你单位主管会计于宝杰的笔录,你单位与费县倾国板材厂不存在真实业务。与费县倾国板材厂资金流存在回流现象:该公司2018525日分四笔通过对公账户转给费县倾国板材厂货款115万元,同日,费县倾国板材厂向吴成龙个人账户转账两笔,每笔290,000.00元,合计580,000.00元;向吴梦瑶个人账户转账两笔,一笔290,000.00元,另一笔280,000.00元,合计570,000.00元。吴成龙在收到两笔款项后于当日将580,000.00转到你单位主管会计于宝杰的个人帐户上;吴梦瑶分两笔共39万元转到你单位主管会计于宝杰的个人帐户上形成了资金回流。

 

三是让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金额为1,966,393.16元,税额334,286.84元,价税合计2,300,680.00元。

 

你单位与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但为了增加企业进项税额,你单位经理魏庆国联系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多开一些发票,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多开的发票,你单位已将此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与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资金流存在回流现象:你单位于20171227日通过对公账户分两笔打给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003,500.00元,1228日分两笔打款1,297,180.00元。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单位货款后1227日、28日通过法人代表王东颖的个人账户在扣掉197,484.00元的手续费后将余款2,103,196.00元分七笔打回到你单位出纳员孙静媛的个人卡上,形成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在你单位的第二套账上也有记载。

 

四是让满洲里龙豪进出口贸易(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有限责任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为347,243.90元,税额59,031.47元,价税合计406,275.37

 

20141014日满洲里龙豪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号码为00328197-0032819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66,538.72元,税额28,311.59元,价税合计194,850.31元。1217日开具号码为01260035-0126003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80,705.18元,税额30,719.88元,价税合计211,425.06元,你单位均申报抵扣。

 

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于2014918日打给满洲里龙豪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754.05元,924日汇款94,036.26元,1013日汇款107,783.21元,1215日汇款103,641.85元。满洲里龙豪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当日即转到名叫孙秀琴的个人账户名下。经询问你单位主管会计及出纳员孙静媛,他们反映你单位与满洲里龙豪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资金回流问题,资金回流到出纳员孙静媛母亲李艳梅个人卡中,分别于2014924收到94,036.26元,1215日收到103,641.85元,1223日收到200,000.00元(从孙秀琴个人账户转入)。

 

五是让绥芬河佰利达木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为141,699.18元,税额24,088.86元,价税合计165,788.04元。

 

你单位与绥芬河佰利达木业有限公司有真实的经营行为,但为了增加进行税额,财务负责人于宝杰经请示总经理魏庆国同意让绥芬河佰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在正常购货以外多开一点发票。20171225日绥芬河佰利达木业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号码为02516229-0251623002531494-0253149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号码为02531494-025314952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企业已申报抵扣。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资金回流:20171226日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打给绥芬河佰利达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65,788.00元,同日,绥芬河佰利达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玉柱的个人账户打给王东颖(牡丹江宝鹏木业有限公司法人) 165,788.00元,王东颖在扣掉13,263.00元的手续费后将余款152,525.00元打回到森华木业出纳员孙静媛的个人卡上形成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第二套账上也有相应的记载。

 

六是让满洲里满润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金额为663,028.62元,税额112,714.89元,价税合计775,743.51元。

 

20141022日满洲里满润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号码为00329570-0032957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0329572-0032957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219日开具号码为012610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你单位均申报抵扣。

 

经询问你单位主管会计于宝杰,承认与满洲里满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你单位第二套账也反映收到了满洲里满润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从该公司银行付款记录上了解到,你单位分别于2014924日转给满洲里满润贸易有限公司113,962.47元,925309,440.46元,926131,350.35元,109113,895.78元,1118107,094.57元。

 

你单位主管会计于宝杰承认满洲里满润贸易有限公司将款项退回到出纳员孙静媛的母亲李艳梅的个人卡上,共七笔。2014924日收到113,962.47元,925日收到109,821.84元、99,000.00元、100,618.62元,926日收到131,350.35元,109日收到113,895.78元,1117日收到107,094.57元。出纳员孙静媛也指认了李艳梅个人卡上述七笔资金为回流资金。

 

你单位通过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虚增成本,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税费17,373,982.36元,其中少缴增值税15,043,110.5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59,675.2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82,717.9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88,478.63元。你单位为出口退税企业,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对退出口退税4,602,524.27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通过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虚增成本,抵扣进项税款,造成2011年至2018年少缴税款16,402,785.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定性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现期限。因你单位设置两套账,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故对你单位2011年至2018年少缴税款均应给予处罚。参照《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16,402,785.78元拟处一倍的处罚。其中增值税拟处罚15,043,110.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拟处罚1,359,675.21.

 

你单位利用虚开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4,602,524.27元拟处四倍的罚款,拟罚款18,410,097.0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