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营业税
kgs4k1rnrc62,fzv4uwxm1rnn
【司法税案】这样的“合作建房”是否需要缴税?
发布时间:2023-05-25  来源:华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州同盛药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经济区税局税行政管理(税)再行政判决

河南省高人民法院

2019)豫行再157

一、基本案情

 

人(一原告、二人):州同盛药业有限公司

 

被申人(一被告、二被上人):国家税务总经济区税

 

被申人(一被告、二被上人):国家税务总州航空港经济综实验区税

 

201077日,昌茂公司与同盛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定双方合作建房,合作方式:同盛公司提供建房土地,昌茂公司通向同盛公司增的方式提供6800金。房地以同盛公司的名,建成后向昌茂公司分配固定比例的房屋。

 

201611月,房地完成,同盛公司与昌茂公司向开区税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缴税事宜。开区税认为,分配房屋属于房屋转让,因双方分配房屋未定作价,遂根据估机构的估价98370277.01元作为计税价格,同盛公司征收增4684298.91元,征收土地增税、印花税、增税附加合9806145.52元。

 

201723日,同盛公司不服征收行,向开区税局上级实验区税局申行政复2017413日,实验区税局作出行政复决定,开区税局征税行。同盛公司不服,向河南省中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判决回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同盛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州市中人民法院提起上。二判决回上持原判。同盛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人民法院申

 

二、本案争焦点及各方

 

本案争焦点:案涉房屋能否适用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免征土地增税、增税?

 

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营业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共享的分配方式,双方分得的利不征营业税。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于一方出地,一方出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免征收土地增税;建成后转让的,征收土地增税。本案属于合作建房,分配房屋当免税。

 

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二十五条,合作开房地合同定提供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003号),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所需金,以甲方名合作开房地产项目的行,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营业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定。案涉房屋分配属于房屋不属于合作建房而属于房屋转让当征税。

 

三、法院点及裁判

 

、二法院认为:本案中,同盛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昌茂公司提供金,以同盛公司的名合作开房地,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移登,昌茂公司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根据上述定,同盛公司与昌茂公司的行不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上的合作建房。故此,同盛公司申将其名下部分房屋移登至昌茂公司名下,不能按照合作建房的相关政策定享受相的税收政策。

 

法院认为:民事合同纠纷语境下的合作建房与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合作建房存在不同。根据国税1995156号,合作建房免税限于合作方将房屋所有或土地使用以出入股方式新中,合向合作方分配利的情形。本案中,昌茂公司同盛公司的建设项目以持有同盛公司股份的形式注入6800金,合作形式然不符合税管理文件中的合作建房情形,但亦不同于传统上的房屋买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新形势变化,于企业经营生的新型合作方式,如不存在反法定禁止情形的,当予以包容和察,而非以时间较旧根据当业经济状而出台的管理定套用在现阶段的企业经济,就合作建房的问题开区税局的税征管工作亦当前的状,涉案合作目就其合作形式、房屋移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事,作出合法适当的税征收理。

 

判决:

 

一、撤河南省州市中人民法院(2018)豫01493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中牟人民法院(2017)豫0122行初82号行政判决;

 

二、撤国家税务总州航空港经济综实验区税局于2017413日作出的新地税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决定;

 

三、撤国家税务总经济区税对郑州同盛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129日作出的与平山昌茂物有限公司房屋转让项目按照不动产交易以98370277.01元作为计税价格行征收增税税收决定的行政行

 

四、令国家税务总经济区税对郑州同盛药业有限公司与平山昌茂物有限公司房屋建设项目及移登重新作出税征收行

 

——————

 

【晶晶亮后感】

我的理解,按种情形的合作建房应该是征税的,不河南高院从法理考做出了撤决定的判决。

司法判决,于税机关来,肯定会行,理解要行,不理解也要行。但今后税机关能根据法理和判例,来否相关征税文件的有效性,做出不征税的决定?估不能,所以即使再有似的事情,恐怕也只能是再走司法途径了。

END—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