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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收益过高或将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发布时间:2023-06-07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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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499)发布《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2022年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公告内容(节选)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高澜股份于2020129日获得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009163,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自该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起连续三年内(2020年至2022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2年度已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缴,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以及应缴所得税税额。

 

近日公司在税务系统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因税务部门认定的2022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调整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由此计算的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3,243,587.57元,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增加15,218,214.65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3,243,587.57元。

 

 

 

二、 公司说明及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税率15%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解析: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为两大类,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2.总收入的界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是会计报表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和调整项目等。

 

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九项可以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分别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3.高澜股份因投资收益导致高新收入占比不达标

 

据《公告》介绍,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4.公司或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截至目前,公司称未收到任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文来源:巨潮资讯网,转自明税、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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