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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无证照经营,谁是纳税主体?税务人员没查清,结果败诉!
发布时间:2023-06-0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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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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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经济业务形式是多的,但同的交易关系中,却可能会分由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角色,而承担的角色不同,便会出在税收上地位的不同,如果没分清,可能致出现纳税主体定不清的错误

 

下面要到的就是一个现实的例子,案例于税的启示作用可能会更大,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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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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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14日,甲某与乙某从丙某承租了H某市的二楼,并以“A超市义对经营2*05419日,H国税局对该经营场检查发现A超市未理工商和税2*041月到2*053月之A超市取得售收入956.49万元(含税),应缴纳36.79万元,扣除出租人丙某代报缴纳的增9万元,A超市少缴纳27.79万元。

 

此,H国税局A超市税,并其下达《税行政处罚告知》,对该超市拟处应补缴税款50%款。

 

A超市提出异,申,听后,H国税局以税主体不合适撤案件。之后,H国税局要求甲某在2*051115日前申报缴纳缴纳的税款,甲某逾期未申报缴纳H国税局于是以A超市的实际经营着甲某为纳税主体重新立案。

 

2*06220日,H国税局定甲某税,后作出处罚决定,向甲某追27.79万元及滞金,缴纳税款1倍的款,并且于2*0646日以甲某涉嫌税罪将案件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

 

甲某行政复决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法院判决撤H国税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H国税局不服提起上

 

中院以H法院漏追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乙某由,回重案件在回重后,法院以事不清,据不足,判决撤H国税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H国税局不服后上,二法院作出持原判的判决。

 

H国税局认为

 

甲某向丙某租赁场地,从事商品售活,甲某作承租人,是本案义务人。甲某提出存在其他合伙人,但属于名合伙,应该名承租人甲某承担义务

 

法院认为

 

1.而未登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义进行民事活,以直接任人当事人。

 

2.本案义务应为“A超市的直接经营者,甲某庭出具合伙契,并有相关人员问询,均A超市实际经营者并非甲某一人。H国税局未充分调查,即认为甲某一人A超市经营者,据不足。

 

3.承担义务的承租者是企业经营权的承租者,H国税局所取得的据并不足以明甲某承租他人企业经营权,甲某作承租人承担义务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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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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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A超市属于未依法理工商和税,无无照经营A超市本身并没有合法的主体格,不能承担法院任,也是什么H国税局在A超市申后,经过就以主体不合适撤了案件的由。

 

根据增税相关定,增税的义务人是“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物”的位和个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法199222号)第49条的定,于无无照的名主体查处时应还原分析其行和构成,定直接任人的法律任,对应到本案例,承担法律任的应该A超市的直接经营者。

 

H国税局以甲某涉嫌税重新立案后,收集到的询问据体A超市除甲某外可能有其他的经营者,但是H国税局并没有行合理的排除,依然定甲某一人27.79万元,并1款,H国税局可能因此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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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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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于无照无证经营,名主体并不能作行政处罚对象,而要以其投资设立者或者实际者,并合是否定参与盈余分配,确定是否作无照无证经营案件的当事人。

 

于税务检查,通本案也明了检查的法律素养在案件程中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检查以原已撤案所取得的据重新定案,不仅证据失效,而且忽略了原案中存在其他共同经营者的相关述,没有及排除,致了败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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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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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或者已取得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

 

证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被吊、撤、有效期届,擅自从事经营

 

根据国布的《无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定: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可从事经营的,由法律、法、国院决定定的部予以查处;法律、法、国院决定没有定或者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依照本法第五条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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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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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无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定:“任何位或者个人不得反法律、法、国院决定的定,从事无无照经营。”我要自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者的合法益,配合法人员坚查处无照经营。不是市主体是税务检查,都要依依法事,尤其是税务检查更要深入会法律的本这样才能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避免各种被局面,法机关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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