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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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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经济业务形式是多样的,但同样的交易关系中,却可能会分别由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角色,而承担的角色不同,便会出现在税收上地位的不同,如果没分清,则可能导致出现纳税主体认定不清的错误。
下面要讲到的就是一个现实的例子,该案例对于税务人员的启示作用可能会更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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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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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年11月4日,甲某与乙某从丙某处承租了H县某市场的二楼,并以“A超市”名义对外经营。2*05年4月19日,H县国税局对该经营场所检查发现,A超市未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经核查,2*04年1月到2*05年3月之间,A超市取得销售收入956.49万元(含税),应缴纳增值税为36.79万元,扣除出租人丙某代为申报缴纳的增值税9万元,A超市少缴纳增值税27.79万元。
对此,H县国税局认定A超市偷税,并对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该超市拟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
A超市提出异议,申请听证,听证后,H县国税局以纳税主体不合适撤销案件。之后,H县国税局要求甲某在2*05年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少缴纳的税款,甲某逾期未申报缴纳。H县国税局于是以A超市的实际经营着甲某为纳税主体重新立案。
2*06年2月20日,H县国税局认定甲某偷税,经听证后作出处罚决定,向甲某追缴增值税27.79万元及滞纳金,处少缴纳税款1倍的罚款,并且于2*06年4月6日以甲某涉嫌偷税罪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甲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H县国税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H县国税局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以H县法院遗漏追加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乙某为由,发回重审。该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H县国税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H县国税局不服后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H县国税局认为:
甲某向丙某租赁场地,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甲某作为承租人,应是本案纳税义务人。甲某提出存在其他合伙人,但属于隐名合伙,应该由现名承租人甲某承担纳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
1.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2.本案纳税义务人应为“A超市”的直接经营者,甲某庭审出具合伙契约,并有相关人员问询笔录,均证明A超市实际经营者并非仅甲某一人。H县国税局未充分调查取证,即认为甲某一人为A超市经营者,证据不足。
3.应承担纳税义务的承租者应是企业经营权的承租者,H县国税局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甲某承租他人企业经营权,甲某作为承租人承担纳税义务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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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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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A超市属于未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无证无照经营,A超市本身并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不能承担法院责任,这也是为什么H县国税局在A超市申请听证后,经过听证就以主体不合适撤销了案件的缘由。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49条的规定,对于无证无照的名义主体进行查处时,应还原分析其行为和构成,认定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到本案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该是A超市的直接经营者。
H县国税局以甲某涉嫌偷税重新立案后,收集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体现了A超市除甲某外还可能有其他的经营者,但是H县国税局并没有进行合理的排除,依然认定甲某一人偷税27.79万元,并对其处1倍罚款,H县国税局可能因此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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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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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来说,名义主体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对象,而要以其投资设立者或者实际开办者,并结合是否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确定是否作为无照无证经营案件的当事人。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通过本案也说明了检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检查人员以原已经撤案所取得的证据重新定案,不仅证据失效,而且忽略了原案中存在其他共同经营者的相关陈述,没有及时取证排除,导致了败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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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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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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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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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我们要自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执法人员坚决查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税务检查人员,都要依规依法办事,尤其是税务检查人员更要深入领会法律的本质,这样才能维护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避免各种被动局面,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