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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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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但有些企业动歪脑筋,试图通过让残疾员工挂名的方式,减少企业残保金的缴纳。今天,让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一起来了解具体情况吧!(案例中的企业涉税事项不仅是残疾人相关的税收政策,本文只节选与残疾人相关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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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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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省稽查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后,成立了检查组,对A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与39名残疾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在检查及诉讼期间,A公司没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提供与该39名残疾人的考勤登记资料。A公司在不符合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在2009年将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39名残疾人职工计入到了享受人数,享受了39名残疾人职工工资100%部分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获得增值税退税金额69.70万元。
稽查局还认为,A公司2009年加计扣除的39名残疾人职工工资及退还的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A公司申请退还的增值税69.70万元应予以追缴。(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税事项在此不做赘述,只写与残疾人相关的部分内容)
之后,稽查局对A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确:
1.A公司补缴退还的增值税69.70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2.A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加计扣除了残疾人工资,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61万元,构成偷税。
A公司认为:
1.稽查局认定的A公司2008年有2名残疾员工、2009年有37名残疾员工“挂名而未实际上岗”工作,进而认为公司偷税,并要求退回享受的增值税优惠并进行处罚的认定是错误的。
2.稽查局调查的39人中,证明在A公司上岗的为23人,未上岗的16人,稽查局认定人数有误,并据此认定公司2008年、2009年申请退税的人数有误,且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虚假申报和主观偷税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
稽查局认为:
A公司2008年2人、2009年37人属于“挂名而不实际上岗”,有A公司的管理人员等陈述证实,且A公司在检查中没有提供挂名人员的考勤表及劳动记录。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下面是裁判观点中与残疾员工有关的,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稽查局是怎么检查的,法院又是怎么判定的。
1.稽查局通过对A公司残疾员工进行询问及填写残疾员工上班情况确认表等方式来确定其残疾员工实际上岗情况,并制作了《残疾人上岗情况核查表》。
2.其中不上岗的37人,具体分为:
(1)笔录承认不上班的21人;
(2)笔录内容确认不上班的3人;
(3)食堂内容(注:即残疾员工的工作内容)矛盾确认不上班的3人;
(4)食堂确认无工作能力的6人;
(5)精神病2人;
(6)笔录承认不正常上班的2人。
3.法院从核查表、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发现:
(1)王某在笔录中陈述2009年辞职后到A公司工作1年,具体工作是打扫卫生,而稽查局将王某归为笔录承认不上班人数。
(2)李某和梁某的亲属开具的证明均说明该两人在A公司工作,有具体的工作岗位,稽查局将这2人归为笔录承认不上班人数。
(3)苏某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A公司的工作是扫地,而稽查局将其归入笔录内容确认不上班人数,依据不足。
(4)孙某的《上班情况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在A公司院里扫地,其工作岗位是道路清扫员,其工作内容与岗位相符,而稽查局将其归入食堂内容矛盾确认不上班人数,认定依据不足。
(5)稽查局工作底稿中列明A公司陈某1、陈某2不实际上岗,但未见有相关证据。
4.稽查局认定A公司2009年有37名残疾员工未实际上岗,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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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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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是从案例中分析,在残疾员工这件事上,稽查局是怎么检查的。可以发现,稽查局的检查手段包括:
1.向残疾员工询问确认是否上班;
2.工作内容是否矛盾;
3.残疾员工是否具备岗位的工作能力;
4.残疾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
可以看到,稽查局不仅仅是从是否签订了合同,是否发放了工资这些表面证据来检查残疾员工上班的情况,而是从工作内容的实质上去检查。
所以,想要动歪脑筋,通过让残疾员工挂名的方式,减少企业残保金的缴纳前,更要想想自己能够经得住上面这样的检查。否则的话,不仅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能因此而被认定为偷税而受到处罚,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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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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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的方法,无非就是按照政策的导向,做好测算,看是聘用残疾人的成本低,还是缴纳残保金的费用低。如果聘用残疾人的成本低,那就聘用残疾人来做一些基础性的、能力范围内的事情,这样一方面响应了政策,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上面的案例中,老板既不想交残保金,又不想聘用残疾员工,于是动了歪脑筋,假聘用、挂名,公司的残疾员工只出现在工资表、员工花名册里应对检查。至于发放的工资,要么实际未发放到别人手上,要么发了之后收回来等等。
殊不知,稽查局并不仅仅是从是否签订了合同,是否发放了工资这些表面证据来检查残疾员工上班的情况,而是从工作内容的实质上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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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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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问:
具体有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呢?
答: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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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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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通过这个案例的解读分析,大家都能够意识到:试图用残疾员工挂名,减少企业残保金的缴纳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只有合法合理地经营公司,才能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