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34号
苏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5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3〕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56号
苏XX:
我局(所)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你(地址:木兰县木兰镇)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在办理房产交易(交易的房屋地址:木兰镇人民街二委二十六组168栋1-5层10号。交易的房屋产权证书号:00013711、申报交易金额1,500,000元)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虚构了苏XX与滕XX养父养女关系,利用养父养女赠与行为逃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卖方应缴税费款合计20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苏宝财)上述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情形,应按偷税进行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1目之规定,你(苏宝财)应补缴2017年9月增值税75,000元。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91号)之规定,你应补缴2017年9月个人所得税 15,000.00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二条之规定,你应补缴2017年9月土地增值税105,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你应补缴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5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你应补缴2017年9月教育费附加 2,250.00元。
6.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你应补缴2017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 1,500.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未缴少缴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 2017 年 9 月 6 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3〕11号
苏XX:
经我局(所)对你(地址:木兰县木兰镇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在办理房产交易(交易的房屋地址:木兰镇人民街二委二十六组168栋1-5层10号。交易的房屋产权证书号:00013711、申报交易金额1,500,000元)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虚构了苏XX与滕XX养父养女关系,利用养父养女赠与行为逃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卖方应缴税费款合计20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上述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情形,应按偷税进行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存量房屋交易价格申报表》(申请受理编号:20174449)、《赠与书》(赠与人:苏XX、姜XX、受赠人:滕XX)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木兰民政局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调取案件证据资料的复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