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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民间借贷未申报纳税被稽查
发布时间:2023-06-07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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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4月至20192月,庄**支付出借人谢**、林**借款利息3,50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9,611.65元。

 

2023324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一稽罚告〔2023B2238号),对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9,611.65元,处应扣未扣税款679,611.6550%罚款339,805.83元。

 

【每日一税简评】自然人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风险;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存在被处少缴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风险。

 

2023510日,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一民间借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缴各项税费共计2,893,896.54元。详情请参阅《小心:税局已查民间借贷资金收入涉税事项》(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无独有偶,202362日,深圳市税务局又公布一起民间借贷未纳税申报被查处案件。

 

可见,民间借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已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有关税务机关已经在行动。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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